
涉路保函
编号:
委托开立保函承诺书
我们提醒您,您签署本承诺书即视为您已阅读本承诺书所有条款,并对本承诺书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确认提交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人因项目需要,申请并同意由烟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即“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涉路工程履约保函。
申请人同意担保人有权根据本委托开立保函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约定向申请人主张以下权利:
1.担保服务
担保人以申请人就项目需要向受益人开立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的涉路工程履约保函,申请人同意委托担保人出具的保函的担保范围、保证方式等,以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涉路工程履约保函的具体内容为准。
2.担保期限
保证有效期自保函开立之日起生效至 个月 终止。
3.履约保证金
(1)担保人开立涉路工程履约保函前,申请人应向如下指定账户汇入履约保证金:万元整。工程完结,申请人无违约且担保人担保责任解除的情况下,担保人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账号:15394101040027898
户名:烟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
(2)如履约保证金由第三方代申请人支付,则申请人在此确认:申请人委托第三方(证件号码:)代为支付本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缴款账户为【账号】;【户名】;【开户行】;本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具备退付条件时,退款账户为【账号】;【户名】;【开户行】。如因此产生任何法律责任或纠纷均由申请人自行负责,与担保人无关。如履约保证金不存在第三方代付情况,则本条款不适用。
(3)担保人确认收到全额履约保证金后向受益人出具保函,非因担保人原因导致受益人未及时取得保函,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与担保人无关。
4.担保费及其他费用
(1)申请人认可本保函项下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作为本保函项下担保费,申请人无需另行支付担保费。本保函申请事项如提前终止,已产生的利息同时视为担保费,不予退还。
(2)因担保人出具保函所发生的评估、公证和登记等费用(如有)由申请人承担(费用的具体名目、金额等以实际发生为准)。
5.代偿
申请人知晓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当受益人要求担保人依保函承担保证责任时,申请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受益人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担保人有权独立判断索赔要求以及索赔金额是否符合相关约定,并享有申请人对受益人的抗辩权。同时,担保人有权扣划本函项下履约保证金用于代偿受益人损失,对不足代偿部分,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
6.追偿权利
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向申请人追偿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全部款项(下称“代偿款”),对此申请人不可撤销地在此表示认可。申请人认可以下条款:
(1)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款、利息损失、实现债权费用等。具体如下:
a.代偿款,担保人为申请人赔付的全部款项;
b.利息损失,指本条项下的全额代偿款从担保人实际支出之日至收到还款之日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损失,申请人应以担保人代偿款全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称“LPR")的4倍标准向担保人支付利息损失;
c.违约金,指申请人违反本函项下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所应承担的违约金;
d.实现债权费用,是担保人因行使追偿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诉讼保函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公告费、查询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顺序为:
a.担保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b.申请人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损失;
c.违约金、一般债务利息;
d.担保人赔付的代偿款本金。
(3)只要担保人在保函项下发生对外赔付,申请人均有义务向担保人赔偿;因税收、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等原因导致担保人在保函项下对外赔付金额超过保函约定的保证责任限额的,对于超出部分,申请人也应向担保人赔偿并同时计入代偿款。
(4)因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导致担保人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后对外赔付的,申请人仍有义务向担保人全额赔偿并同时计入代偿款。
(5)担保人代偿后发现存在保函受益人欺诈、基础交易项下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任何情形,或出现因受益人过错导致担保人依据受益人要求承担清偿责任的,无论该清偿责任是否应当由担保人承担或清偿数额是否正确,申请人均放弃抗辩权,仍需按本函约定承担代偿款、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的赔偿责任。
(6)申请人同意担保人可通过媒体等公示平台将违约情况予以公开、公示。
(7)担保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承诺书约定有权采取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7.通知、管辖、信息相关约定
(1)申请人指定下列地址作为本承诺书项下各种文书(如通知书、催收函等)及发生争议时所涉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评估报告等)的有效送达地址:
申请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相关诉讼文书按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因送达地址不准确、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申请人必须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其担保人,否则按上述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申请人同意担保人有权共享债务相关信息给催收或追偿受托人,以便向申请人进行催收或追偿。
8.申请人陈述与保证
(1)申请人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合法取得从事相关行为的资质、资格或许可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已经获得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主体之充分、有效授权和保证。
(2)申请人完全认可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函条款并已知晓保函内容全部约定,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提出任何抗辩。
(3)申请人保证向担保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否则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申请人保证没有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对履行本合同具有较大影响的民事纠纷、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事项。
(5)申请人与受益人在履约过程中所做出的任何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行为,均须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对加重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6)申请人随时根据担保人要求向担保人提供与保函项目相关的履约情况及有关资料,保证不使担保人因开立保函事由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7)在涉及重组、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或处置主要资产等重大行为时,申请人应提前书面通知担保人。
(8)申请人及时将与履约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违约事件(包括预期违约事件)通知担保人,以便担保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担保责任的正常履行。
(9)申请人在已履行义务完毕后,及时向担保人提交付款证明或履行完毕证明,因申请人未能及时通知而导致担保人仍按保函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一切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10)申请人为法人的,若申请人委托担保人开立本保函需要经过其内部授权或审批等内部流程,申请人保证已经完成了所有必要内部流程,有权委托担保人开立保函。
(11)担保人依履约保函向保函受益人承担担保、赔偿等责任(以下简称“代偿”)时,担保人有权扣划申请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申请人5日内补足;若有余额,担保人应就余额部分无息退还。
(12)如申请人未在5日内将本承诺书约定的代偿款偿付给担保人,或发生违反承诺书约定的其他任何行为,申请人将按照保函担保金额的10%向担保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9. 争议的解决
因本承诺书发生的争议,可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然不能解决的,有权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赋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申请人同意担保人可以就本承诺书向公证机关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申请人已经对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1. 法律效力
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并交付担保人之日起生效。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