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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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委托开立保函承诺书
我们提醒您,您签署本承诺书即视为您已阅读本承诺书所有条款,并对本承诺书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申请人参加组织的,(项目名称)下的(标段名称),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申请人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保函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的投标保函。通过签署本承诺书,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由烟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即“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投标保函。
申请人同意担保人有权根据本委托开立保函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约定向申请人主张权利:
1.担保服务
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担保金额为人民币(¥)的投标保函,申请人同意委托担保人出具的保函的担保范围、保证方式等,以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的投标保函的具体内容为准。
2.担保期限
保证期间自开标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投标有限期延长的,保证期间相应延长。
3.担保费
(1)申请人应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人民币(¥),于保函开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应在保函出具之前支付全部担保费,否则担保人有权拒绝开立保函。担保费可由他人代为支付,申请人承诺,付款方的付款行为视为申请人的付款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与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同意,保函一经出具,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3)担保费应支付至担保人以下账户:
开户名:烟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烟台银行营业部
账 号:53500060120100003566
4.代偿
申请人知晓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当受益人要求担保人依保函承担保证责任时,担保人有权独立判断索赔要求以及索赔金额是否符合相关约定,担保人对外赔付,无须事先征得申请人同意即可对外付款,且该付款行为不受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其他相关合同纠纷或约定的影响,申请人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5.追偿权利
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向申请人追偿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全部款项(下称“代偿款”),对此申请人不可撤销地在此表示认可。申请人认可以下条款:
(1)追偿的范围包括担保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出的所有款项及该等款项的利息损失。担保人因承担保证责任支出的所有款项,指:(a)担保人为申请人赔付的全部款项;(b)担保人因行使追偿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诉讼保函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公告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利息损失,指本条项下的所有款项从担保人实际支出之日至收到还款之日所发生的利息损失,申请人应以迟延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二的标准向担保人支付利息损失。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顺序为:(a)担保人实现债权的费用;(b)申请人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损失;(c)违约金、一般债务利息;(d)担保人赔付的款项。
(3)只要担保人在保函项下发生对外赔付,申请人均有义务向担保人赔偿;因税收、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等原因导致担保人在保函项下对外赔付金额超过保函约定的保证责任限额的,对于超出部分,申请人也应向担保人赔偿。
(4)因法律规定(包括国内外法律)、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导致担保人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后对外赔付的,申请人仍有义务向担保人全额赔偿。
(5)只要担保人发生保函项下产生的赔付,即使存在保函受益人欺诈、基础交易项下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任何情形,或出现因受益人过错导致担保人依据受益人要求承担清偿责任的,无论该清偿责任是否应当由担保人承担或清偿数额是否正确,申请人均有义务向乙方全额赔偿。
(6)申请人同意担保人可通过媒体等公示平台将违约情况予以公开、公示。
(7)担保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承诺书约定有权采取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6.通知、管辖、信息相关约定
(1)申请人指定下列地址作为本承诺书项下各种文书(如通知书、催收函等)及发生争议时所涉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评估报告等)的有效送达地址:
申请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相关诉讼文书按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因送达地址不准确、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申请人必须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其担保人,否则按上述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就担保人和申请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同意向担保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人同意担保人有权共享债务相关信息给催收或追偿受托人,以便向申请人进行追偿。
7.申请人陈述与保证
(1)申请人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合法取得从事相关行为的资质、资格或许可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已经获得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主体之充分、有效授权和保证。
(2)申请人完全认可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函条款并已知晓保函内容全部约定,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提出任何抗辩。
(3)申请人保证向担保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否则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申请人与受益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所做出的任何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行为,均须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对加重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5)申请人随时根据担保人要求向担保人提供与保函项目相关的履约情况及有关资料,保证不使担保人因开立保函事由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6)申请人及时将与招投标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违约事件(包括预期违约事件)通知担保人,以便担保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担保责任的正常履行。
(7)申请人在已履行义务完毕后,及时向担保人提交付款证明或履行完毕证明,因申请人未能及时通知而导致担保人仍按保函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一切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8)申请人为法人的,若申请人委托担保人开立本保函需要经过其内部授权或审批等内部流程,申请人保证已经完成了所有必要内部流程,有权委托担保人开立保函。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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